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

20130807結論性意見75-81點(多元婚姻與家庭)記錄



13次會議紀錄---民間團體發言紀錄
時間:10387日下午230
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75-81


結論性意見第77點,發言:
「雖然77點家庭暴力字面上僅限在配偶之間的暴力,可是在親子之間的暴力是更嚴重的,尤在多元性別方面。很多跨性別、女同志、男同志青少年。青少年法律定義是未滿18歲,很多多元性別青少年經常受到來自原生父母的暴力,又因為年紀因素、學業未完成與無經濟獨立能力。這部份的配套安置措施也是缺乏的。多元性別親子間的家庭暴力,經常被全面排除在既有的社會保護網絡之外。既有社福網絡如衛生福利部,在多元性別方面,政府和民間相互溝通管道是很差的。我們希望能夠建立這樣機制,把多元性別的家庭暴力部份也納入討論。」


結論性意見第78點,發言一:
「有兩個問題。第一點要請教法務部跟內政部。目前《民法》關於婚姻和性別、到底什麼是一男一女的定義,這些定義其實都是沒有明文上的陳述。法務部的經常做為是,把這論辯整理後,交由行政部門內政部做行政裁量權的解釋。變成說,法律條文上並沒有規定什麼是婚姻和性別的定義,內政部會依照自己對法律解讀,以行政權的方式去解釋。甚至有強制性或規範性的執行。這部份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。請法務部回應。

第二點要請問內政部。現在其實有非常多多元性別議題,都是用委外研究案的方式在進行,包括同性婚姻,包括跨性別性別登記制度。國內有一個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,明文規定「與人民權益有關的事項,應以公開為之」。委外研究案的受委單位是隸屬於政府,所以包括委外研究案的研究內容、焦點團體,與結案後書面報告,幾乎完全沒有做資訊公開的動作。依照公民參與精神來說,應該是要舉辦公聽會,和民間討論研究報告內容。這些程序都是完全沒有做的。等於是在多元性別議題上,政府其實是藐視民間意見。請內政部說明關於多元性別的決策過程當中的資訊公開,謝謝。」

發言二:「剛剛法務部提到,現行《民法》並沒有關於婚姻與性別到底什麼是一男一女的定義。在目前於法無據情況下,在研議的決案之前,是否允許行政權──這裡指內政部──做強制性和規範性的執行?這樣的現況是否有侵害人權的情況…?是否能夠做決策,在同性婚姻或性別問題的定案之前,暫時暫緩做強制性或規範性的執行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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